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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修订完善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

陕西日报 2017-02-27 10:25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马璇 记者 海花)新建居住区绿地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5%,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30%,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30%以上。日前,省住建厅发布了新的《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这样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新标准从申报单位的组织领导、绿化建设、养护管理、设施维护等几个方面统一了要求,并分项进行赋分。园林式单位申报条件的占地面积城市3万平方米以上、县城和建制镇5000平方米以上(山区3000平方米以上);园林式居住区的占地面积城市5万平方米以上、县城和建制镇1.5万平方米以上(山区1万平方米以上)。此外,申报条件还包括:绿化工程竣工3年以上且绿化成效显著、或已获得设区市级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称号的单位和居住区。

本标准在实施的过程中对“动态管理”做出了特别强调。各(设区)市每3年对本行政区所有命名的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或通报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园林绿化维护管理水平下降,或出现侵占绿地、破坏园林绿化成果行为的单位和居住区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称号,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的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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