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自年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改革的范围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年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退休待遇按照“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新人”新制度,过渡期内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的原则计发。年9月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陕西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年9月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年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中人”,设立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根据退休年度每年递增发放%,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目前“中人”实行预付待遇,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系统全面运行后,重新核算待遇,多退少补。年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养老待遇。退休后的养老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稿件由铜川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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