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食盐市场管理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号)和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食盐市场管理的通告》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改革过渡期食盐市场稳定供应,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秩序,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食盐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要求,继续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食盐批发企业。目前,渭南市只有3家盐业公司具有食盐批发资质。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食盐生产、批发活动,违者均属违法经营,依法处理。
二、对超范围经营的食盐批发、定点生产企业,各级盐务、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或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购买食盐应当在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买,以防购买、使用假冒伪劣食盐。
四、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和批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工业盐、井矿盐卤水、工业废渣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农业用盐等盐产品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盐生产、加工。
六、对扰乱食盐市场秩序,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故意囤积食盐,哄抬盐价的行为,各级盐务、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七、年1月1日后,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区经营食盐业务,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省、市级盐业主管部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盐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食盐。
八、盐务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
特此通告
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铜川市盐务管理局
年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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