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促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再征意见
本报讯(记者文晨)昨日,来自省法制办消息,《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开始面向社会各界二次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创业投资企业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累计投资总额,超过本公司总投资额百分之五十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如没有约定,则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作价投资的,从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此次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12月2日,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
邮编710006;
传真87294666;
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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