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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再生育审批办法》出台 4种情形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秦都市报 2016-11-01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毅伟)昨天,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再生育审批,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陕西省出台新的《陕西省再生育审批办法》。

再生育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申请对象

夫妻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陕西省,并符合再生育条件。夫妻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等证明;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离婚证)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分离的,只需提供其中一处的相关证明。对因多次、多地流动而导致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婚育情况进行承诺。

申请程序

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申请或预约:(1)向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计生专干提出申请。计生专干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进行初审,对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实行村(居)计生专干全程代办服务,由村(居)计生专干将申请资料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向所属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直接申请,实行一站式办理;(3)通过“陕西省计划生育证件网上预约申请平台”向所属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申请,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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