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将有法可依 五种情形可干预天气
本报讯(薛文静记者张维)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经过修订后第二次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出现5种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相适应的稳定的作业队伍。
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支持人工影响天气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作业的人员,经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相适应的稳定的作业队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草原火险时段;因水资源严重短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以及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否则,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征求意见截至10月16日,通讯地址为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电话87294498,传真87294498;电子邮箱ljw000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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