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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再征意见 连续三年守信或纳入诚信“红名单”

三秦都市报 2016-09-08 00:00 大字

今后,企业信用监督不仅仅局限于“黑名单”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将纳入诚信“红名单”。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次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提出了联合激励措施,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可采取相应联合激励措施。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21日。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分“三等九级”

《办法》提出,企业可以自主委托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规范,对本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按照“三等九级”划分,其中A等,分为AAA、AA、A三个级别。表示受评企业信用素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各项经营指标处于中等以上水平,履约能力强。B等、C等也均分为三个级别。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标准和规范、信用评价业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列入“红名单”

企业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二)在某一领域信用分类监管中被列为最高等级的;(三)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四)综合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的;(五)其他在本行业中有突出成绩的。列入红名单企业的事由或者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移除。

入选“红名单”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

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可以采取下列联合激励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企业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授予荣誉称号等表彰活动中适当加分;金融机构、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对诚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惠或者便利等。

九种情形界定为失信企业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为失信企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药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未依法纳税以及拒缴、拖欠依法依规应缴政府性基金;采购、使用、销售不合格产品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或者发生过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不签订或者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以及违反社会保险、员工休假制度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逾期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情形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本报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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