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再征意见 调解员从事调解应适当补贴
本报讯(薛文静记者张维)为了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司法厅联合修改后的《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再次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存在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由其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两类。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符合规定条件,通过一定聘任程序,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领取与岗位工作量和社会贡献相适应报酬的人员;兼职人民调解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通过推选产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员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经费应当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补贴,由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行业保障。人民调解员因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如果您有哪些建议,可于10月2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通讯地址为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传真87294666;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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