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征意见 不得限制业主选择电信业务
今后,侵占、损毁电信设施的一些行为可能将会被处罚。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草案)》现在集思广益,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不得限制 业主选择电信业务
对于规划和建设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机场、码头、桥梁、隧道等设施,应当统筹考虑电信设施建设的需要,同步规划并预留电信设施建设空间。光纤到户电信设施未按照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民用建筑内电信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不得限制业主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电信设施建设,有关的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设施建设开放。禁止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八类危及电信设施 安全行为明令禁止
在电信设施保护方面,草案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爆破、采矿活动,铺设电力设施、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等,进行水下作业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等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行为的,应当事先告知电信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草案明令禁止八类危及电信设施安全行为,即:侵占、哄抢、盗窃、损毁电信设施;在电信设施安全范围内建造房屋、挖沙、取土、堆土、钻探、挖沟,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在埋有地下管道、通信光(电)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在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烧荒、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接入通信供电系统取电;阻止、挪动、损坏或者改用警示标志;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维护或者维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否则将面临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收购来源不明 通信电缆蓄电池
收购废旧电信设施,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如实登记,有关证明和登记信息应当保存2年。发现侵占、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可疑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禁止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蓄电池等电信设施。
如果您有哪些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联系:通讯地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电话:87292210,传真:87294499;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本报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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