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昨日,记者从陕西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会议上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陕西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7元。
定额调整符合人员月增加77元/人
会议明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对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
此次是我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首次统一安排、同步调整。具体为定额调整:参加本次调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7元。
两类人员增加额度依据不同
在调整基本养老金人员中,企业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照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如缴费15年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额度为15×3元=45元。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以2015年12月份同类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4%,如果同类人员上年度末月基本养老金为3000元,此次挂钩调整后增加的额度为3000元×4%=120元。这样调整主要是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刚刚开始,绝大多数退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较长,没有实际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较短,不宜与缴费年限挂钩。
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此次对高龄(70岁及以上)退休人员的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体现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人员的照顾。即:在定额调整77元的基础上,对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再增加10元,达到每人每月87元;对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再增加20元达到每人每月97元;对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再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月107元。
调整人员范围和时间如何规定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家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陕西省调待文件与国家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完全一致。
照顾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因此,陕人社发〔2016〕37号文件规定,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生活困难补助)仍低于所在市(行业单位按全省)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的,补足到这一水平。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照顾,贯彻落实了国家文件规定精神。
9月底前全部足额发放到位
会议要求,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全省养老保险经办系统要全力以赴做好发放工作,确保1-9月份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9月底前全部足额发放到位。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本报记者郑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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