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农妇坐冤狱11载赔偿是否到位不是关键平凡
昨日,坐了11载冤狱的农妇柯长桂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支付柯长桂赔偿金130万元。对此判决,柯长桂家人表示不服,将向省高院申诉。2002年6月,柞水县田丰村村民郝延林蹊跷死亡,经法医鉴定,系毒鼠强中毒身亡。翌年2月22日,同村柯长桂被确定为嫌疑人,卒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后经3次减刑,于2013年11月刑满释放。出狱后,柯长桂便开始漫长的申诉(9月7日人民网)。
窃以为,无辜农妇坐冤狱长达11载,获赔偿金130万元,赔偿是否到位?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要彻查谁将农妇送进冤狱?使其在冤狱度过漫长的4015天?因为前者国家有赔偿标准,既然已定为冤假错案,相信是会依规赔偿到位的;即使眼下赔偿不到位,通过正常渠道申诉,是会补赔到位的。问题是后者如果不查清楚,让办理此案的相关责任人继续逍遥法外,就维护不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不了公平的正义,亦就不能从根本上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报道中有这么一段话说得非常清楚:“今年7月1日,柯长桂终于等到了无罪判决。商洛市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杀人动机纯属主观臆断。柯长桂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的结果。原判采信的证据有失客观公正。原判程序违法,省高院发回商洛市中院重审却未审,直接移送基层法院审理,随意改变并降低审级违法。”
这段话将这起冤假错案“错在哪”“怎么错”等问题交代得十分清楚。“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如果照此认真查下去,就能很快查清当年办理此案的主体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亦就能让他们为自己不依法办案、秉公办案付出相应的代价。能否做到这一点,人们在拭目以待。(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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