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与群众路线的关系
李邦华
关于协商民主与党的群众路线的关系,我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理解,去践行。
第一, 协商民主与群众路线的本质属性是一致的。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是让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参与和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社会文化事业。协商民主作为一项制度,以此来规范公民和各个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政治、广泛参与管理、公平进行协商,这与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本质要求是一致的。党的群众路线也是让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决策有发言权、参与权,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通过民主集中制让群众意愿上升为决策、工作部署安排和规章制度。简言之,协商民主和群众路线的本质属性都是人民性,是让人民群众享有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话语权,从而延伸到参与权、 管理权、 监督权、选举权。 也就是说,这二者在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体现党和国家的根本性质上是一致的。
第二, 协商民主是群众路线在政治上的升华。很明显,将群众路线上升到国家政治制度来认识,层次性更高。我们常说的走群众路线,强调“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其实就是将群众路线视为一种工作方法、工作作风,或者说当作一种领导方法和工作路线,没有把它当作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运作形态,更没有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高度去看待群众路线问题。 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对执行群众路线的自觉程度不够,往往是因领导者的思想作风、工作方式、性格情绪、自信程度而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定义为“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创新和突破,它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协商民主把群众路线纳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范畴,转化为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制度体系, 从而使党的群众路线获得了新的政治意义和制度保障。
第三, 群众路线使协商民主的思维空间和实践资源更为广阔。从1949年人民政协成立,协商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起,我国的这种新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调整和发展,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基本政治制度,成为一种独特的政治形式和优势,在国际社会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这种以人民政协为重要组织形式的民主制度,带有明显的统战性质,它聚合的是社会精英阶层的智慧和力量,虽然参加政协的各个界别、各个党派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但仍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党的群众路线和我们党与生俱来,贯穿于党的全部工作,伴随着党奋斗的全部历程,它要求党员干部要与广大人民群众心心相印,同甘共苦,形成鱼水关系、血肉联系,是我们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血脉和根基,是我们党的根本路线、优良作风、重要法宝和巨大政治优势,具有深厚的思想和实践基础。群众路线所体现的民主,与协商民主高度契合,与统一战线性质的协商民主相比,在工作内容和层次结构上更加广泛。协商民主作为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这就要求我们将群众路线的优势,转化为协商民主的丰富资源,将群众路线的优势与协商民主的优势紧密结合起来,把协商的主体由政协组织拓展到国家行政机关、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把协商的内容由民主协商拓展到立法协商、行政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等,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从而使协商民主根植于党的群众路线实践的深厚沃土,获得更为广阔的生长空间和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第四, 政协的履职活动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实践。履职为民,是政协工作的根本属性。为民代言,替民谋利,是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协开展的履职活动,大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方略、思路、目标的建言献策,小到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等民生问题的提案和呼吁,都是为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政协履职的会议协商、调查研究、视察评议、提案协商、诉求表达等, 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按照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 坚持反映情况符合客观实际,意见建议源自基层群众。为了搞好履职活动,我们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 在开展调研视察、民主评议、提案建言中,一定要增强群众观点,深入广大人民群众之中,与他们打成一片,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反映, 从大量的信息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从中归纳提炼出带有普遍性、规律性、趋向性的问题,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的重大问题,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力促这些问题有序解决, 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更加满意。(作者系柞水县政协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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