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是否“债消”?
赵虎张凯李煜
案情
几年前,王某与赵某等人一起合伙做生意,投资未果。当时,赵某从王某处拿了10万元,并出具有借条,但赵某迟迟未偿还该笔款项,后王某将赵某诉至商洛市山阳县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后,赵某未履行裁判文书的内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首次执行,王某只从赵某那里拿回1000元,因被执行人赵某身患重病,无履行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后赵某因病去世,2020年3月,王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赵某之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
调解
法院查明,赵某于2019年5月因病去世。执行法官经网络查询,赵某生前有一处自建房,三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该房屋。因此,法官依法变更赵某之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赵某的三个儿子对此感到十分意外,他们认为“人死债消”,父亲的债务他们没有偿还义务。
近日,商洛市山阳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冻结了三个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同时,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谈话,向他们释法明理,经过耐心细致工作,被执行人明白了其中的利害关系,也理解法院的执行措施,都表示同意替父亲偿还欠款。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案件款99000元三个被执行人分别向申请人王某偿还33000元,该起案件得以化解。
说法
被执行人死亡,能否执行遗产继承人的财产?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去世后,留下了房产,三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该房产,应该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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