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借款起纠纷 法官化解案中案

西部法制报 2019-05-21 06:44 大字

本报讯(孔庆鹏记者李煜)近日,商洛市山阳县法院中村法庭受理一起案件,但经庭前调解,双方在借款是否归还上产生争议。经开庭审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未起诉的其他借款纠纷,经法官引导,当事人就案外争议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从而成功化解了双方多年未解决的纠纷。

2013年,原告徐某在考取汽车驾驶资格证期间与被告席某及被告之妻刘某相识,很快双方成了朋友。之后,被告家装修房子,因为资金不足,刘某向原告徐某提出借款,徐某爽快答应,并将自己的银行卡交予刘某,密码也告诉了刘某,让刘某自己取钱。刘某接过卡后,断断续续从卡中取了几次钱,便将银行卡还给了徐某。当时双方觉得对方都是值得信任的人,因此也没有核实账目,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2017年9月,席某承包工程期间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他第一时间想到向徐某借钱,徐某也答应了,借给席某4万元,同时席某向徐某出具了借条。2018年10月,徐某欲购房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之妻索要借款。2018年12月底,刘某微信转账给付原告徐某4万元及利息6000元。2019年4月,原告起诉至法庭,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席某及被告之妻刘某均有借款往来,刘某通过微信偿还的债务只能算作是刘某本人偿还其与原告之间的债务,原告与被告席某之间的借款并未清偿。被告席某认为,其妻通过微信偿还的债务,虽然没有明确说是偿还他借原告的4万元,但在他心里,分明就是偿还他打借条所借的4万元债务,还款时他本来是要与原告见面的,但电话联系后因为有事情,才由妻子通过微信还钱,因此借条没有取走。

为查明事实,法庭就被告之妻与原告之间借款情况进行核实,双方陈述的基本借款数额不一致,而且原告提供的银行卡取款明细与其陈述也不一致,但基本可以确定的是,被告提出的4.6万元系偿还涉案债务是成立的。因此,法官认为,涉案的4万元债务已经清偿。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借款纠纷,办案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因借卡取钱时间较长,双方对借款数额无法提供充分佐证。于是,办案法官说服当事人各让一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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