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40余万 金丝峡原镇长获刑三年二个月

华商报 2018-07-18 07:18 大字

今年55岁的潘世斌是商南人,落马前曾任商南县金丝峡镇镇长(正科级)。2008年至2016年,潘世斌为他人谋取利益及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40.2万元,单笔受贿金额为55万元,一审获刑三年二个月。

镇安县检察院指控潘世斌于2008年至2016年先后任商南县鹿城中学筹建处主任、商南县鹿城中学校长、商南县金丝峡镇镇长期间,有16笔受贿事实。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16笔受贿事实有8笔是潘世斌任商南县鹿城中学筹建处主任、商南县鹿城中学校长期间,给多名老板承建工程给予帮助和照顾,共计受贿78.8万。另有7笔受贿事实是2016年至2017年2月,潘世斌任商南县金丝峡镇镇长期间,给多名老板承建金丝峡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工程给予帮助和照顾,收受周某等人15.2万。

记者了解到,还有一笔受贿事实发生在潘世斌从商南县经贸局借调到商丹园区工作期间。2015年5月,谭某找到潘世斌,请求为其承揽工程,并表示事成后重谢。之后,潘世斌得知商南县县城防洪综合治理工程(七沟一河工程)招投标,多次找到发标方商南县城投公司时任总经理石某,石某未予拒绝。2015年底,谭某同商南县城投公司签订了商南县防洪综合治理四期工程(党马河)。此后,潘世斌共计收受谭某55万元“感谢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世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及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0.2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鉴于潘世斌主动到案,属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又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在侦查期间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在审判阶段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近日,镇安县法院作出判决:潘世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涉案赃款140.2万元予以没收。 华商报记者陈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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