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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两只猕猴动物园负责人领刑又罚款

天水日报 2017-08-25 09: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景春燕】大鲵,俗称“娃娃鱼”,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严禁捕杀和食用野生个体。秦州区的黄某等5人,在秦州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游玩时,因好奇心作崇,捕捞了3条“娃娃鱼”,被警方抓获。秦州公安分局娘娘坝派出所日前破获了这起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案。

7月26日下午,秦州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溪边有几个人手里拎着塑料袋,袋子里有东西不停扭动。工作人员正欲上前盘查时,那几人扔下塑料袋朝树林里逃跑了。工作人员捡起塑料袋打开一看,里面竟是3条“娃娃鱼”,于是立即跑到保护区门口拦堵出入车辆,并报了警。

秦州公安分局娘娘坝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现场。保护区的工作人员在保护区内共找到5辆车,其中4辆车的车主和乘车人员均在现场,只有一辆挂着陕B牌照的车没找到车主。民警对有车主的4辆车进行了排查,确定车上的人员都属普通游客,遂进行登记后将其一一放行。挂着陕B牌照的那辆车,车主直到两个小时后才露面。面对警察的询问,车主黄某言词闪烁,民警从其车辆的后备箱里还找到一个绿网,疑似河里捕鱼的工具,警方遂将黄某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询问。经询问,黄某承认了他伙同其他4人非法猎捕大鲵的违法事实。经过做工作,7月27日,其余4名嫌疑人主动来到派出所投案,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据嫌疑人黄某交代,他们都是娘娘坝周边乡镇的村民。当天大家约好一同乘凉游玩,在小溪中捞了些野鱼后,有人告诉他们这河里有“娃娃鱼”。几个人出于好奇,便开始翻石头寻找,没想到真的在石头下面发现了“娃娃鱼”,几人便将“娃娃鱼”装进袋子里准备带走。黄某说,自己知道“娃娃鱼”是国家保护动物,但从来没有见过,仅因为一时好奇就触犯了法律。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等5人因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秦州公安分局采取了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报讯【记者景春燕】秦州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涉及动物园负责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吕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吕某从河南来到天水市经营动物园多年。2016年11月,因动物园内动物老化,吕某与河南省新野县养猴人张某通过电话商议,欲从张某处购买两只猕猴供动物园繁殖展览。随后,吕某通过支付宝,分两次给张某汇款11000元,张某收到钱后,便将包装好的两只猕猴委托客运班车托运至天水,并将天水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告知驾驶员,让其到天水后打电话联系收货人取货。该客运班车途经陕西省商南县接受陕西警方检查时,两只猕猴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两只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8350元。

秦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饲养或营利为目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猕猴两只,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吕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养猴人张某已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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