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县两级地税稽查联动查出案中案
近期,商洛市地税稽查局、商南县地税稽查局分别做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商洛市某供电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对商南县某酒店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并追缴少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17530.29元。
2015年11月,商洛市地税稽查局按照工作部署,对商洛市某供电公司实施检查。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2014年10月份会计凭证时,发现一差旅费报销单上的住宿费,应该是出差人取得当时住宿的商南县某酒店开具的地税局服务业发票,但却是国税局通用定额发票,共计15张1260元,稽查人员随即进行了取证。这一发票违法案件线索引起了该局高度重视,立即向商南县地税稽查局发出协查通知。
商南县地税稽查局迅速研究制定检查预案,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案检查组,对商南县某酒店实施检查。经查,该酒店为个体经营,负责人邱某2013年9月以前从事水果销售经营,从国税部门领购发票;之后经营该酒店,当时在办理水果店注销手续时,以发票已全部开具使用为由,未缴销剩余的1260元零星通用定额发票,随后全部为住酒店的旅客开具使用了。另查明,该酒店采取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2014年少缴房产税8640元、土地使用税585元。上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均供认不讳。
商洛市地税稽查局、商南县地税稽查局分别经过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做出了上述决定。
(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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