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规范药械企业经营

商洛日报 2021-01-21 04:09 大字

本报讯(冯建国 齐勇 李一峰)1月1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九条措施,加强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控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市市场监管局严格加强员工健康管理,要求各药械经营单位及时准确掌握员工出行情况,严格监测健康状况,积极主动开展核酸检测,体温异常者不得上岗。严格落实防护措施,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经营场所必须坚持每日消毒2次以上,门把手等重点部位要重点加强消毒。严格顾客出入管控,所有进出经营场所人员必须坚持戴口罩、扫健康码、测体温,防止人员聚集,人员间隔不少于1米,对体温异常人员要及时报告当地疫情防控部门。严格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对购买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类药品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实名登记,对不配合登记的人员,不得销售此类药品并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和疫情防控部门。严格经营质量管理,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各项规定,确保药械质量安全有效。严格药械价格管控,落实明码标价等价格制度,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确保疫情防护药械和消杀物资价格稳定。严格广告宣传监管,落实“三品一械”广告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宣传。加强防控知识宣传,通过“温馨提示”等形式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增强全民防范意识。加强违规行为查处。对不按照规定销售退烧类药品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及时从严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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