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学生被撤职,“恶语老师”法律责任该追也得追
一种说法
王某公然辱骂、侮辱学生的行为,不但严重违背师德,违背我国的教师法和教育法,甚至还可能触犯刑事法律。
据报道,半年前转入陕西商丹高新学校的13岁初一女生婷婷(化名)因成绩差遭班主任王某长期辱骂,甚至让学生呼应其侮辱行为,她在20天内录下一百多条遭受辱骂的录音,总时长超过20小时。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
7月14日上午,商州区政府官网通报,经初步调查,辱骂情况属实,将予以严肃查处,并为婷婷提供转班或转校。据报道,7月14日中午,商洛市商州区相关领导带领该校校长和涉事教师本人,向当事学生及其家长承认错误,并进行了道歉。
7月14日晚上,处理结果公布,给予王某记过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事的其他相关管理、监督人员处理,待区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将依纪依法做出严肃处理。
应该说,商州区相关部门对王某的处罚,来得迅速,也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但这不等于此事已画上了句号。
首先,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留下的反思还很多;其二,在未成年人保护路上,该追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少。
近年来,诸如“校园暴力”“性侵犯”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全社会都在呼吁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学校、老师作为除家长外与未成年人接触最为密切的群体,无论是基于自身职业的要求,还是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都应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不是冲在了“羞辱”“伤害”的一线。但从该案来看,有些教育者并没守住底线。
法治社会,“法”是道德外评判很多事情的另一个重要标准。作为老师,王某公然辱骂、侮辱学生的行为,不但严重违背师德,违背我国的教师法和教育法,甚至还可能触犯刑事法律。与此相对应,老师的行为如果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除了依照师德规范和校纪校规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一般理解,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在公共场合对他人进行言语或其他形式的攻击和侮辱。相比于在大街上辱骂他人,在教室中当着其他同学的面对未成年人进行辱骂,对被侮辱的未成年人造成的内心伤害可能更为严重,同时也会给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影响,为校园欺凌等恶性事件留下隐患。而且,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显然不必在发生了诸如未成年人跳楼自杀等惨剧后法律才能介入。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是全面的、事前的、预防性的,决不能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想起亡羊补牢。
在课堂上,长期辱骂、孤立学生,这是“爱学生”还是害学生不言自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果在学校和教师层面失守,将从何谈起!
所以,用法律来庇护学生权益,也更加有必要。
□哲刚(法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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