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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出台监察干部“十不准”规定

华商报 2015-11-19 19:37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曾春)“不准在涉案单位为自己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不准在非工作场合谈论议论案情……”日前,商洛市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要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11月12日,商洛市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商洛市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规定为:不准制造、传播、发表与案情相关的不实言论;不准在非工作场所谈论或打听纪检监察机构内部保密事项或案情;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准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借用涉案单位或当事人的交通工具;不准在涉案单位为自己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务影响参与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活动;不准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和在公共场所酗酒;不准在公众场合参与打牌等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不准出入私人会所及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等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准着奇装异服,留怪异发型,搞浓妆艳抹,戴奢侈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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