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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贿30万元获刑3年 拳跆中心原副主任体育总局

华商报 2015-11-29 19:10 大字

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原副主任赵磊,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省跆拳道项目提供帮助,并接受对方贿赂款30万元,一审获刑10年。赵磊不服上诉,记者日前获悉,近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处赵磊有期徒刑3年。

现年53岁的赵磊是陕西商洛人。2005年8月,赵磊被任命为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2011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确认,时任拳跆中心副主任的赵磊由体育总局带走,配合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磊有期徒刑10年,扣押的30万元予以没收。赵磊不服提起上诉。

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显示,赵磊是十一届全运会跆拳道项目管理委员会的业务副主任,裁判的选拔便由赵磊负责。

时任河南省体育局局长韩时英的证言证明,2009年全运会前夕,为了能让河南省完成两块金牌的任务,韩时英跟时任河南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李岩商量给赵磊一定的好处费。2009年4月底,韩时英和李岩在天坛饭店与赵磊约见,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现金,赵磊把钱收下后就走了。

2009年9月在十一届全运会跆拳道决赛的第一个比赛日中,河南代表队的男队员赢得了一块跆拳道比赛的金牌,而这块金牌本来是赵磊协调给新疆队的。因为怕赵磊不高兴,在之后的比赛中为难河南队,让他们无法完成两枚金牌的任务,韩时英跟李岩商量再给赵磊10万元现金。后在滕州宾馆将钱给了赵磊。

北京高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后,上述两笔钱款已追缴。北京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赵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在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实施,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北京高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赵磊有期徒刑3年,在案扣押的30万元予以没收。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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