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法院:宣判一起砸车玻璃盗窃案件
本报讯(阮琳记者李煜)近日,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砸坏轿车玻璃盗窃财物案件,刘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11月13日,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犯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另外,因王某、谢某、谷某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16周岁,检察院对该三人未提起公诉。
经查,2018年6月19日凌晨,刘某(16岁)伙同王某(13岁)、谢某(15岁)、谷某(15岁)骑摩托车从洛南县来到商州城区,先后在商洛市行政中心、江南世纪城、移动路等地采取砸坏他人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共计作案24起,盗取现金7500元及价值1320元的香烟若干。经鉴定,被损毁的24辆车玻璃价值10260元。
2019年1月6日,王某、谢某、谷某骑摩托车来到商州区,采取同样手段作案8起。公安商州分局经缜密侦查,于当日下午将三人全部抓获。
根据法律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失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从中择取重罪从重处罚。商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采取破坏性手段致使他人车辆玻璃损毁,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追诉及情节标准,结合刘某犯罪事实,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某从重处罚。鉴于刘某作案时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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