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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徐梗荣悲剧重演■黄冠

咸阳日报 2009-12-07 15:17 大字

今年3月初,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徐梗荣在公安局受审期间猝死。近日商南县人民法院对涉案5名民警以滥用职权罪、刑讯逼供罪作出一审判决。

执法者,被社会赋予了公平和正义的期待,理应带头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公民权利。执法者犯法,往往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和影响。据检察机关披露,徐梗荣7天一直被控制在审讯椅上,被告民警对徐梗荣使用了电警棍击打、铁丝捆绑、抽耳光等多种方式刑讯逼供,并不提供食物。这些行为,严重摧残和践踏了人权,理应依法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是我国人民警察法明令禁止的行为。现实中,刑讯逼供却成了个别执法者眼中的“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屡禁不止。在“限期破案”等压力下,个别执法者不惜采用卑劣手段,让犯罪嫌疑人“开口”。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实际上,通过刑讯逼供等得来的非法证据,往往因难以甄别而被采信。同时,一些被查处的刑讯逼供案件中执法者违法成本过低、处罚过轻,也促使一些办案人员甘冒风险采用刑讯逼供。

还应看到,当被刑讯者因无法忍受折磨、陷入精神异常状态时,往往会按照刑讯者的暗示,无中生有,信口雌黄,从而酿成冤假错案。近年来出现的麻旦旦处女卖淫案、佘祥林杀妻案等冤假错案的背后,总有刑讯逼供的影子。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年4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指出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行为。杜绝刑讯逼供现象,除了需要彻底走出“口供至上”“限期破案”等误区,更应对执法犯法者严惩不贷,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徐梗荣式的悲剧重演。(B)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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