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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济南日报 2022-03-30 11:20 大字

本报3月29日讯(记者范俐鑫)今天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高建军介绍,《办法》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隐患排查的工作制度,明确了隐患治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明确了有关部门的隐患处置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消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对于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挂牌督办。

《办法》还强化了法律责任。按照“视隐患为事故”的理念,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报告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有效衔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措施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二级巡视员王传忠介绍,根据《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三种方式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同时,对罚款数额均设置了下限。例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行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还采取“双罚制”,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既要罚生产经营单位还要罚相关责任人员,对违法者形成了有力的震慑。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对重大事故隐患直报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功能区管理机构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都需要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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