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文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违规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报3月7日讯(记者 王彬)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意见,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山东省提出,征地补偿有关费用拨付情况应在费用拨付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山东省明确了征收土地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依申请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依法组织报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拨付征地补偿有关费用、交付土地等11步。
其中,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征收的,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方面,山东省提出,市县政府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四至范围、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和异议反馈渠道、听证有关要求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政府应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并将《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一并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山东省提出,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使用权人总数的95%。对个别未签订协议的,市县政府应当明确处置措施和方案,申请征收土地时说明具体情况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市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此外,市县政府应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土地批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文件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市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分别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和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补偿有关费用拨付情况应在费用拨付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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