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
本报3月2日讯(记者 王彬)近日,山东省下发通知,明确了“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限制发展类的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
山东省明确,第一年列入限制发展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连续两年列入限制发展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限制发展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山东省提出,各地应充分论证辖区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外部基础。具备执行条件的,限制发展类企业可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由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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