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付到期债务(行使抵销权)的通知书
陆洪涛先生:
鉴于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初1385 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对我方享有的债权本金2550554 元,案件受理费27204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以上共计2485249.28元(三川公司已向你偿还65304.72元)。
鉴于(2018)鲁0112民初1011号生效判决书及2022年2月 28日我方与债权出让方马红娟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我方对你方所享有的债权本金 100万元,自 2014 年9月 30 日至2022年2月 28 日利息共计178万元,本息共计278万元。
以上债权债务双方完全具备法定抵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双方的到期债权债务应予以抵消。
剩余尚欠我方 294750.72 元请你方自接到本通知书后及时向我方偿还。
特此告知。
通知人:袁长森
2022年3月3日
新闻推荐
新华社济南3月1日电(记者杨文闫祥岭)2022年3月1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委政法...
山东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山东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