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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禁止过度医疗,首提“终身禁业制度”……新版《医师法》正式生效

家庭生活报 2022-03-03 00:51 大字

医师是人民健康的守护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3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医师法》亮点颇多,很多医师和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在该部法律中得到了回应。例如,紧急救治不担责、给予医师“超说明用药”裁量权、明确禁止“过度检查、过度治疗”、首次提出“终身禁业制度”等。

本文中,医疗卫生界和法律界有关专家,解读了《医师法》几大亮点背后的深刻内涵。

紧急救治不担责让医师“放心救人”

2021年11月17日,湖南省名中医、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中医内科主任医师卿照前,在参加市总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时,顶风冒雨救治一名受伤的外地游客,直到120救护车赶来。近年来,诸如此类的医师急救事件时有发生,生动践行了“生命至上”的理念。但也有一些医师在公共场所抢救患者后,因救治效果不佳,反被患者家属起诉的情况。

为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的救治活动,医师法第27条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师法》切实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明确在外急救免责的相关规定,是法律回应社会关切和坚持公平正义的体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副院长王鹏远对这一规定表示支持。他认为这项规定是为医者仁心提供了法治保护,免除广大医师的后顾之忧,让医师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勇敢地“该出手时就出手”,让更多的生命获得及时救助。

尽管《民法典》中已经提出了“救助者免责”,但在《医师法》中再次强调依然具有很大意义。

鼓励多点执业促进医疗服务均等化

《医师法》明确,医师通过培训和考核,可以申请增加执业范围。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医师法》修改咨询专家,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郑雪倩介绍,按照过去的规定,医生在执业注册时,有一个范围的限定,比如内科医生,只能提供内科服务,但是现在出现了不少交叉学科,比如内科医生也需要为患者做介入治疗。这是随着新形势的发展,法律也需要给予一些拓展。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厉卫东表示,该条款的本意是鼓励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现医疗服务的均等化,鼓励在对口医疗机构、医联体内部,尤其是在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体系框架内进行多点执业。而不是鼓励个别医生纯粹为个人收入而“满天飞”。

多点执业的推进目前还存在一些现实矛盾,比如目前医师的人事关系制度决定了,医师作为“单位人”,获取执业资格和执业地点合二为一,必须受自己的第一个执业单位管理。本院的医师外出执业,可能会导致管理难度增加,影响本院医疗服务水平等等。因此,改革还需要一步步来。

禁止过度医疗首次提出“终身禁业制度”

《医师法》在对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的同时,也进一步完善医师执业规则,加强医师执业规范,切实维护患者权益。

医学是一门专业性强的实践学科,患者方往往缺乏足够的知识和信息来做判断,这种信息不对称既给患者带来焦虑,有时也会产生“是否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过度治疗”的疑问,对医患信任产生伤害。

《医师法》完善医师职责和义务,明确医师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明确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有关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其中受到很多人关注的是,第三十一条指出,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郑雪倩回忆,“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前面几稿写的都是“过度医疗”。她表示,专家们考虑到,医生在临床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探索的治疗,这时如果用过度医疗追究医生的责任,就会使医生缩手缩脚,不敢去探索,这并不是《医师法》希望达到的效果,“法律希望既规范医师的行为,又不限制他们在专业上正常的探索。”

《医师法》首次在法律层面设立了“终身禁止”制度。规定对医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5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认为,医疗行业设立“终身禁业制度”可以对医疗队伍中的个别违法人员起到威慑作用。只有让问题医师从行业退出,医疗行业才能更好地担负起呵护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职责,同时真正促进医患和谐,进而从根本上保护医生。

规范“超说明用药”给医师有限制的裁量权

明确“超说明书用药”合法性问题是医师法的另一大亮点。医师法第29条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该规定在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同时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有利于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长沙市第一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周志国在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担任隔离病房负责人。面对突如其来、前所未知的疾病,用哪些药、如何用药成为医师最关注的问题。对于医师法首次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超说明书用药写入法条,周志国认为这是尊重科学的体现。“药品说明书的形成需要大量证据、反复检测,相较于临床来说是较为滞后的。医师法新规定给了医师医治病人的底气和保障,给患者更多生存的希望。”周志国说。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在医疗诊疗过程中应该说比较常见,这是基于说明书相较于临床研究的滞后性。但医院都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流程要求,还必须让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山东省某三甲医院主任医师说。

叶翔锋表示,各国在医疗服务中都赋予临床医师一定的超说明书用药的裁量权。我国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上对“超说明用药”加以规范,其前提条件更清晰了,保证用药合理、安全的制度也更明确。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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