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啃老”靠法律也得靠教育和托底
本报评论员 王学义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在一则父母对成年子女“啃老”能否说不的案例中,最高法指出,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有权拒绝“被啃”。
最高法此次公布的是一则强行 “啃老”案例。杨某顺系杨某洪、吴某春夫妇的儿子。杨某顺出生后一直随其父母在农村同一房屋中居住生活。杨某顺成年后,长期沉迷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后该房屋被列入平改范围,经拆迁征收补偿后置换楼房三套。一套房屋出售,帮杨某顺偿还赌债;剩余两套一套出租给他人,一套供三人共同居住生活。后因家庭矛盾,杨某洪、吴某春夫妇不再允许杨某顺在二人的房屋内居住。杨某顺遂将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利。法院认为,杨某顺已成年。杨某洪、吴某春夫妇虽为父母,但对成年子女已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判决驳回杨某顺的诉讼请求。
自己“躺平”却让父母负重前行,这既违法又失德。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强行索取财物,不光是针对老年人,针对任何人都属违法。此次判决明确,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明确拒绝的情形下,无权继续居住父母所有的房屋,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啃老”是一件可耻的事,更何况强行“啃老”。这也不是最高法首次公布强行“啃老”案例,去年2月24日发布的10件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就包括一起强行“啃老”案件。
以制度形式对“啃老”说不,不少地方此前已有行动。江苏、山东、浙江、吉林等省,都曾出台相关规定。无论司法判决还是制度,都为老年人筑起了一道防线,对那些强行“啃老”甚至一“啃”到底者,能起到一定约束作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引导人们自尊、自立、自强、自爱,帮年轻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不过也要看到,强行“啃老”的只是一小部分,很多“啃”和“被啃”的双方都充满了无奈。一方面,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父母和子女之间界限不清,常常认为父母的就是子女的。有几个老人不愿给子女帮助?即便子女好逸恶劳,父母或于心不忍,或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不愿对簿公堂。另一方面,一些年轻人不得不“啃老”,由父母出钱帮着买房、交结婚彩礼,由父母帮着带娃,毕业找不到工作或中途失业时向父母求助……这些情况,当事人当然有责任,但也存在一定社会背景。这些绝非只靠法律规定就能禁止得了的。
治“啃老”深层而言还是要靠教育。要培养孩子的边界意识,知边界才会懂感恩。父母不能过于溺爱,要让孩子明白,长大了就该独立生活。应避免过于“舐犊情深”,因为习惯性付出,容易让孩子产生依赖心理,无视父母日渐衰老的现实,只会坐享其成。这种不均衡关系的固化,长久来看对双方都是伤害。年轻人打拼不易,但也必须多体谅父母,不能认为一切都理所应当,要以一颗感恩之心来面对父母。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也应在住房、就业等领域持续发力,通过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加强劳动保障、提供更多廉租房、保障租客权益等方式,为年轻人进一步减压、托底,帮其减少不得不向父母“伸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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