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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出台拒不回应公共数据开放需求情节严重的,主管人员将受处分

济南日报 2022-02-10 11:29 大字

本报2月9日讯(记者 王彬 刘文忠)《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近日对外公布,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拒不回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需求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记者了解到,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山东省提出,公共数据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开放的外,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开放。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的公共数据,可以有条件开放;其他公共数据,应当无条件开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公共数据提供单位不得将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变更为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将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变更为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

山东省明确,公共数据提供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照规定开放、更新公共数据的;拒不回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需求的;未按照规定将本单位已建成的开放渠道纳入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未经同意变更公共数据开放属性的;未按照规定终止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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