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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山东法制报 2022-02-10 10:14 大字

申请人:苗兴林,女,汉族,1984年04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领秀城中央公园21-1-1102室,无业,身份证号码为37083119840430072X ,电话为18678830079。

被申请人:许勇,男,汉族,1969年4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六四五五工厂宿舍2号楼1单元402,驰锋(山东)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370121196904173931,电话:13869116455。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许勇为(2021)鲁0103执7856号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被申请人人名下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驰锋(山东)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洲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0月16日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鲁0103民初10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驰锋(山东)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苗兴林退还承包费1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8 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 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王海洲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驰锋(山东)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生效的(2021)鲁0103民初101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驰锋(山东)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洲实施强制执行,贵院于 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鲁0103执7856号,但被执行人无资产可执行,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根据中国执行公开网信息显示,驰锋(山东)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已涉及5起被执行案件,其中案号(2021)鲁0102执7023号的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终本执行。

驰锋(山东)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信息显示:驰锋公司成立于 2020年5 月,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股东有王海洲(持股 1%)和许勇(持股99%)二人,认缴出资日期为2050年12月31日,未见实缴出资;2021年9月27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前两天,许勇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将其股权登记变更到王海洲名下,驰锋公司的股东变更为王海洲一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二条、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驰锋(山东)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被其他执行案件终本执行,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已具备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条件。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许勇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其名下的财产。望予准许!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苗兴林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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