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生命权”
1月10日,江秋莲诉刘某曦生命权侵权案一审宣判,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曦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生命权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那么应该如何理解?生命权与身体权、健康权又有怎样的区分?
对生命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介绍说,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生命权受到侵犯通常是指当事人死亡,还有一种情况则是一方有致当事人死亡的意图但是没有达成,也构成生命权侵权。
而生命权侵权可能承担的责任主要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刑事上,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民事赔偿则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狭义上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第二部分是应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第三部分则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叶名怡表示,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赔数额都不高,同类案件中可能在5万元左右,而判赔金额达到20万元是不多见的。他分析认为,该案中法院可能考虑到具体的情形,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某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以上情况导致江秋莲的精神痛苦比较显著,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才比较高。
值得关注的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在判决书中经常同时出现,那么三者有什么区别?事实上,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人格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至第一千零四条对这三个概念进行了区分。其中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健康权是指“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庄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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