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60问(六)
11.慈善组织能否关联交易?如何防范风险?
答:并不禁止关联交易,只是禁止不当的关联交易。《条例》第12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12.慈善组织投资哪些允许、哪些不允许?
答:《条例》第13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用于投资的财产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暂行办法》,可投资的情形,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直接股权投资;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禁止投资的情形,包括限定性资产、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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