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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遛狗不牵绳造成损害要负法律责任吗?

半岛都市报 2021-11-25 01:16 大字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委会成员、高级合伙人周家魁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引致的“管理规定”可以是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各地的养犬管理条例,以及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携带犬只外出应系犬绳。因此宠物主遛狗不牵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只要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了他人的身体或财产损害,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牵绳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烈性犬属于被管制饲养犬类,违规饲养,且管理不严,导致对公共安全、他人生命健康造成伤害,因此烈性犬伤人后饲养人、管理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养狗人在微信群里发表不当言论,说卢某林是狗的同类,带有强烈的贬损色彩,对卢某林造成人格侮辱,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如果女孩表明自己就是被这件事逼死,相关人员是否负法律责任?

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刑法》里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应区别处理:

就本案而言,即便卢某林明确向行为人表示其会因此事而自杀后,行为人还继续实施与之前相同的违法行为,只要卢某林当时并未已经处于自杀的行为之中,也无法认定行为人有犯罪的故意。毕竟就目前而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卢某林的自杀之间不存在普遍的、能被一般社会公众认知所接受的因果关系。如果卢某林仅系表示因行为人的在先行为,其现在要自杀,则更无法将其自杀的危害后果归罪于行为人。

在人类社会,爱护小动物无可厚非,但爱小动物的前提是爱人,要做到以人为本,文明饲养宠物。卢某林极端维权的方式令人震惊,在惋惜这个年轻生命的同时大家也要学法懂法,妥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综合整理自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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