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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嘉实龙昇 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更正)

山东法制报 2021-11-11 09:02 大字

本金2,600,000.00700,000.00

利息334,852.86

合计3,634,852.86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人

2016青即京都村银企保00016-1号、2016青即京都村银企保00016-2号、2016青即京都村银企保00016-3号、2016青即京都村银企保00016-4号

2016青即京都村银企保00047-1号、2016青即京都村银企保00047-2号、2016青即京都村银企保00047-3号、2016青即京都村银企保00047-4号

裁判文书编号

黑龙江省嘉实龙昇 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年2月2日在《山东法制报》第4版发布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第37和38栏内容有误,现补充更正如下:

根据黑龙江省嘉实龙昇 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8年10月30日签订的《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编号为【JSLSAMC-20181030-A-ZQZCZR-001】)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黑龙江省嘉实龙昇 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吉林省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嘉实龙昇 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吉林省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最终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吉林省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嘉实龙昇 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利息/罚息计付至2017年9月28日止,自该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迟延履行利息,此表未附,另行计算。(单位:人民币元)

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

青岛久洋实业有限公司、青岛祥和瑞纺织品有限公司、宋延照、江雅、孙洪平、谭翠玲

青岛祥和瑞纺织品有限公司、宋延照、江雅、孙洪平、谭翠玲、任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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