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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付余款,可否解除合同? 明天上午9:30半岛问法热线准时开通,本期解疑答惑“房产纠纷”

半岛都市报 2021-11-08 00:40 大字

半岛全媒体记者李敏

房产交易在普通人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由此产生的产权、买卖、租赁、抵押、拆迁等纠纷,涉及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复杂又专业。本期半岛“问法热线”聚焦“房产纠纷”,将于11月9日上午9:30准时开通,市民可拨打半岛问法热线96663和80889800咨询。本期问法律师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娜律师和石晓律师。

◎案件事实2020年3月14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于合同签订之日付清首期购房款50万元,余款15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的二个月后支付。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购房款50万元,余下款项没有按约定支付。该房地产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判决王某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某支付购房款50万元后,余款没有按约支付,已构成明显违约。判决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王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在本案中,王某在2020年3月14日支付首期购房款50万后,余款未按约支付,房地产公司履行催告义务后,王某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购房余款,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该房地产公司请求王某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王某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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