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用户注意这几种做法最高罚款5万元
◤上门为用户提供供热服务。本报11月4日讯(记者于梅通讯员肖磊)近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部分供热用户在使用集中供暖时,私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器。这种做法在《山东省供热条例》中是被明文禁止的,最高将受到不超过5万元的处罚。
“用户安装换热器不仅破坏了供热系统的平衡,影响周围用户的用暖效果,也会给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由于供暖压力远远大于自来水供水压力,锅炉工业用水极易进入自家供水系统,造成饮用水污染(特征是自来水有异味,手感发滑等)。”济南能源集团所属济南能源投资控股集团长清热电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主任李川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发现私自安装换热器的用户后,都会及时通知对方拆除。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为维护全区供热秩序,避免造成水温异常引起供热事故,从即日起,长清热电有限公司将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及社会力量对长清区供暖用户进行普查,请私自安装换热器的用户尽快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屡查不改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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