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贷纠纷明天来“问法” 96663、80889800将于11月2日上午9:30开通
半岛全媒体记者李敏
借了别人9万块转借好兄弟,还不上竟然要中间人还?谈恋爱时给了对方钱,分了之后是否能讨回?仅有转账凭证能不能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本期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借贷纠纷”,将于11月2日上午9:30准时开通,我们邀请山东因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小庆律师和合伙人、管理主任张扬律师为大家解疑答惑,市民可在此时间段拨打半岛问法热线96663和80889800咨询。
案例:甲、乙系邻居,案外人丙向乙借款,乙因没有出借款,遂于2014年7月两次向甲借款共计9万元,并以自己名义向甲出具借条,后乙将8.7万元以更高利息出借给丙,丙以自己名义向甲出具借条,两张借条均在乙手中。丙未清偿欠款,甲起诉要求丙还款,法院判决支持甲诉讼请求,但执行案件列入无财产积案。后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还款,乙与甲对9万元借贷事实不持异议,但乙认为9万元的实际借款人是丙,自己只是中间人,不是本案的债务人,且法院已经对9万元借贷纠纷作了判决处理。
判决结果:
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甲清偿9万元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案件分析:
如何认定“中间人”乙在本案借贷关系中的地位?
首先,转借人并不等同中间人性质。中间人是指在出借方与借款方之间起介绍作用促成双方完成借贷的人。其次,借条内容决定了实际的借贷双方。合同系合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在借款数额、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借款方式等合同主体内容上应意思表示一致,这是合同最基本的原则。因此,在转借的多重关系中,若多个借条的借款数额、约定利息并不相同,应当具体认定各借条承载的借贷关系,不能一概认定只要是一笔钱,就简单按照一笔借贷来处理。最后,认定转借人为债务人利于平衡各方权利义务。一是保护出借方利益。实践中转借他人之钱款赚取利息差后,债务人不还款,转借人又以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逃避责任,此时认定转借人为债务人,不致使出借人利益受损;二是敦促转借人提升担责的法律意识。转借获利息差是转借人转借所获得利益,故承担清偿责任是其应有的义务。
■链接本期问法律师
刘小庆:山东因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专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企业合规、民商事诉讼;擅长企业日常法律风险防范,并致力于投资与并购的专业研究;自执业以来,在民商事诉讼、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公司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张扬:山东因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主任
业务专长:擅长婚姻家事、劳动纠纷、民商事争议业务。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工作经验,先后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获得委托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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