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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否列入社保基数计算范围?

烟台晚报 2021-10-20 19:22 大字

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华元

咨询:我产假期间领取了生育津贴,那么我的2020年社保基数应如何计算?

答复:按照相关规定,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现虽生育津贴由医保基金直接发给职工,但山东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填报指南中规定,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统计范围。所以,生育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

咨询:本人在单位缴了3年保险,后来想自己缴保险,退休时工资有影响吗?

答复:相同缴费基数下,单位缴费和个人挂档缴费对于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没影响。

咨询:我之前在烟台上班,社保缴到今年6月份了,然后到了青岛,已经找到新工作,公司从9月份开始缴的社保,现在是正常参保状态。我7月份和8月份没有工作,我自己想补缴7月份和8月份的社保,但是系统显示是正常缴费状态,我这两个月的保险缴不上,我该怎么补缴这两个月的保险?

答复:根据《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9]13号、鲁人社字[2019]226号文件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办发[2020]15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 (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缴未缴年限不足3年的,原则上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的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及银行发放工资证明及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等与补缴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的,可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托收证明等关键证明材料。对应缴未缴年限3年及以上的,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行政责令整改通知书。待业无工作,不可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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