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季度民法典微视频宣讲优秀律师 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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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丰富的公司法律实务经验,担任多家企业及政府部门法律顾问。
宣讲主题“个人信息保护让骚扰电话无处遁形”
市民咨询,在生活中经常接到不同类型的骚扰电话甚至诈骗电话,轻者各种推销、骚扰电话、垃圾短信接踵而至,重者则有人利用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交织合流。个人信息泄露已严重困扰着生活,那么民法典对此有没有相关规定,有的话又是如何规定的?
邢可答复:1.我国立法机关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也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除隐私权外,民法典还重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的六个条文,主要从个人信息的保护、处理、免责、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及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国家机关、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因此,当个人信息遭到泄露,自身利益受侵犯时,可以根据所处环境和损害程度的不同,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力救济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采取合法的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进行救济,也可以通过向国家机关起诉、投诉、报案等公力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行政、刑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申请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权利人也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在实体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在虚拟网络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向互联网管理部门举报。行政机关可依法调查并对侵权者进行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权利人可以报警,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会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惩治犯罪、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兰萃通讯员宋军武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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