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 办理税务注销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王修齐)近日,政企通“12345”热线接到了企业咨询办理税务注销的相关问题,记者就此联系了税务局。
记者: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时可免予提供哪些资料?
税务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件;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五)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记者:企业应该在哪里办理税务注销?
税务局: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地址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下“办税地图”模块查询;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点击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模块跳转至相应链接。
记者:企业办理税务清税证明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吗?
税务局:纳税人办理税务清税证明注意事项如下:
1.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2.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税务注销”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对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纳税人,资料不齐的,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作出承诺后,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8.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9.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10.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记者:如未进行税务信息注销将会产生什么后果?
税务局:对于未注销税务信息且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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