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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政策你我他”宣传解读

齐鲁晚报 2021-06-11 05:32 大字

第2期参保缴费系列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 参保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参保缴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其中在网上办理参保登记的,需经过实名认证并选择户籍地或就业地;在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参保登记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也可委托办理(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 如何变更?

答灵活就业人员因身份证号、姓名变更的,应持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报 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移动办税平台、自助服务系统、银行柜台、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服务窗口或代扣的方式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

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的基数和比例如何规定?

答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职工个人以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本省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省平均工资”30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个别地区2019年前使用的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与本省平均工资有一定差距的,3年内逐步过渡到本省平均工资水平。

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6%,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简称统筹基金)。

灵活就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 的基数和比例如何规定?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缴费基数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基金。具体缴费方式,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国家规定,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于自愿暂缓缴费的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规定及用途?

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职工设立的,用于记录参保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计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个人账户是在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之一。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记账利率等相关政策与企业职工相同。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如何计息?

答个人账户按照规定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国家统一政策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本省公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规定,自2016年,起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国家统一公布。

国家规定,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补缴 吗?如何办理补缴?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政策,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等规定执行。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国家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除因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造成的特殊情况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是如何规定的?

答户籍所在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鲁政发〔2013〕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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