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汽车尾气污染公益诉讼案开审
本报6月3日讯(记者侯月)“现在开庭!”今天上午10点,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原告某环境研究所与被告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在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标志着济南铁路中院敲响了济南铁路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第一槌。该案也是山东省首例因汽车尾气排放超标引起的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某环境研究所诉称,2016年1月,环保部组织开展柴油车专项监督检查,按标准规定要求抽取被告车辆进行了实验检测,被告生产的车辆型号为ZB1020ADCOF(发动机型号4L18CF)的轻型柴油货车排放的碳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排放不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Ⅱ、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第四阶段限值要求。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规。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从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法庭将择期对案件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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