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在哪修都不能让车主担费用
市政协委员、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潘女士投保的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潘女士在保险期内免费享受3次100公里范围内的道路故障救援服务,该项服务中就包括了拖车。潘女士购买的不计免赔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事故车辆必须到指定4S店修理,而且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公司应保证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所以无论潘女士在哪家4S店修车,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全部的修理费用,不应当以不在指定4S店维修为由要求潘女士承担20%的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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