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12时,山东省进入伏季休渔期
本报济南讯记者从省农业农村厅4月28日召开的全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根据有关规定,伏季休渔期,休渔渔船应当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山东省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须全程开启北斗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全年禁用)。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毛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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