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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施行 最高奖励50万元现金

临沂日报 2021-04-29 09:21 大字

本报讯 (临报融媒记者 林伟伟 邵明习 通讯员 王子龙)记者日前从市安委会办公室获悉,《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已印发施行,这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

据了解,《奖励办法》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任何行业、任何领域存在的任何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都可以举报。同时,将危险性高、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民爆物品、建筑、城镇燃气、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消防等22个行业和领域纳入重点举报奖励范围。《奖励办法》针对22个重点行业和领域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具体规定了295项举报奖励情形。

《奖励办法》规定群众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举报其监管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奖励办法》根据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类逐项明确了奖励金额,对举报核实的实名举报人分档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同时规定了兜底条款,对未列明奖励情形的举报,经核查属实,同样给予不同数额的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奖励办法》规定企业内部职工精准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再上浮20%。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奖励办法》规定作为企业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让每一名职工熟知本企业、本岗位的举报奖励情形。企业内部职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可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企业对查出隐患的职工参照发明创新、技术革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企业拒不采纳和整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职工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单位举报。

《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经查实的,视事故大小、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3至50万元的奖励。鼓励群众第一时间报告,有利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实施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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