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药品赠药和报销政策如何规定?
咨询:什么是谈判药品?
答复:国家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按程序开展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谈判成功的药品认可度高,新上市且临床价值高,涉及癌症、罕见病、肝炎、糖尿病、耐多药结核、风湿免疫、心脑血管、消化等10余个临床治疗领域,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多个“贵族药”开出平民价,上述谈判成功的药品统称为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山东省谈判药品(大病特药)纳入大病保险支付,由商业保险公司审核支付。
咨询:谈判药品如何报销?
答复:谈判药品分为审核备案管理品种(“三定”管理药品)和非审核备案管理品种。非审核备案管理品种按照药品限定支付范围支付。
参保人员使用“三定”管理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烟台市门诊审批药品使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参保人员将《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备案,加盖医疗机构医保专章。定点医疗机构凭《审批表》为住院参保人员提供谈判药品,参保人员凭《审批表》门诊购药。
在国家谈判药品中选取61种谈判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其中58种实行以定点医疗机构为主、定点零售药店为辅的“双渠道”购药保障,其他谈判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保障。
咨询:烟台市关于谈判药品赠药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参保人员使用一定数量谈判药品后符合赠药条件的,由定点药店负责具体管理,并协助参保人员按规定向慈善合作机构申请赠药。赠药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咨询:住院使用谈判药品,如何报销?如何结算?
答复: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医疗机构备药不足导致外出购药的,可经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同意并登记后,发生的费用(含双渠道管理的零售药店费用)纳入住院费用结算支付。
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通讯员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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