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的六大误区,你“踩雷”了吗?
对于每个家庭来说,去世后的遗产分割问题,一直是复杂又引人关注的一件事儿。随着人们财富积累日渐丰厚,资产种类纷繁复杂,财富传承的难题也随之突出,一旦处理不好甚至会引发家庭纠纷。因此,小编特意邀请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的韩义洋主任梳理了在遗产继承方面的六大常见误区,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NO1 独生子女一定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很多人觉得,我就只有一个孩子,未来我的资产当然就归孩子所有了;又或者从子女角度看,我是家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的财产未来还能给谁?这就是财产继承中最常见的误区之一。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事例:
小明是家里的独生子,母亲和父亲分别在10年前和5年前去世了,父亲名下留下一套房产。父亲去世时奶奶和姑姑都还在世,但去年奶奶也因病离世。最近小明想去办理父亲名下的房产过户,却被告知目前还不能办理,必须要带上姑姑并取得姑姑的放弃继承声明方可继续办理手续。
为什么会这样呢?原来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分割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而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且每人之间份额均等。因此,当父亲去世时,奶奶作为爸爸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能分到房产的一部分;当奶奶去世时,姑姑又作为奶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又能分到房产的一部分,所以房产最终并不全归小明所有。由此可见,当缺乏提前安排时,独生子女未必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而父母们“想当然”的传承意愿也可能会事与愿违。
NO2 立遗嘱一定要全部家人都在现场,否则做不了。
立遗嘱是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遗嘱就是有效的。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也没有义务要把遗嘱内容告知继承人,遗嘱的效力与继承人是否知道或接受遗嘱内容无关。所以立遗嘱的过程不要求有继承人的参与。
但是,到了遗产分割的时候,通常就要求所有继承人在场了。因为在最终确认分配方案前,必须要了解是否每人手上都有遗嘱,如有多份遗嘱,到底哪份遗嘱效力最高,以及其他人对这份效力最高的遗嘱是否还有异议。当然,此时若有些继承人因各种因素限制不能亲自到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表态。
NO3 遗嘱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在家就可以随便做。
根据最新出台的民法典,遗嘱形式包括公证、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和口头七种合法形式,其中新增加的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尤其受欢迎,因为这两种遗嘱形式既便利实惠,又比较贴近人们的生活习惯。甚至还有人感叹,以后只要手机在手,何时何地都能订立遗嘱了。
但是,要顺利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也不是那么简单的。有一点必须要提醒大家,上述七种遗嘱形式中,除了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外,其余五种形式都需要有符合资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那怎样才算符合资格呢?让自己的老伴儿或子女做见证人可以吗?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三类人不能担任遗嘱的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万一选了不符合资格的人来担任遗嘱见证人,将会导致遗嘱无效。
NO4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所以应优先做公证遗嘱。
民法典除了新增两类遗嘱形式外,另一重要变化就是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取而代之的新规定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换言之,民法典正式生效后,未来无论我们采用哪种形式的遗嘱,效力都是平等的,最终都是按订立时间来确定效力。
因此,我们可以预见到一种趋势,未来愿意花钱做公证遗嘱的人可能会越来越少,而其他形式的遗嘱则会越来越多,那么未来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很可能就越来越难,随之而来的继承纠纷也会相应增多,遗产继承的不确定性也难免加大。所以,在做传承安排时,除了要考虑财产交给谁,更重要的还要考虑如何能帮助继承人预防传承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NO5 只要有了遗嘱,孩子就一定能顺利获得遗产。
这是很多立好遗嘱的人经常出现的误区,觉得立了遗嘱就万事大吉,孩子未来凭借着遗嘱就一定能顺利继承到财产。其实未必,因为订立遗嘱只是整个遗产继承流程的第一步,遗嘱是否能如愿交到孩子手上,孩子是否清楚父母的资产所在,以及孩子是否能顺利完成继承权确认手续,都影响着最终的继承结果。
这里着重聊聊继承权确认手续。继承权确认是指对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资格和继承份额进行审核和确认的过程,可以通过公证程序或继承诉讼程序进行(当然,大部分人都会优先考虑公证程序)。为什么要有这个流程呢?一方面,这是一个给各位继承人发声和提出救济的机会,尤其当存在多份遗嘱时,必须经过充分验证和反复确认,绝不能凭借一方之词就武断确定按某份遗嘱执行。另一方面,财产登记机关依据公证书或判决书等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文书来办理遗产过户,也能有效预防错误发生,并控制纠错成本。
虽然我们能理解继承权确认手续的必要性,但它的确也为继承人带来了比较大的麻烦。继承权确认手续要求所有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一起前往办理,且必须所有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取得相应的公证文书;只要有其中一人对遗嘱或分配方案提出质疑,最终很可能就要各方对簿公堂了。所以,这个手续通常是个耗时耗力的过程,很多案子甚至一拖就是好几年,万一遇上个别继承人已移居海外或早已失联的状况,那遗产继承就更难上加难了。
NO6 子女只继承父母遗产,无需理会父母生前的债务。
只想享受权利,却不履行义务,这也许是很多人的理想状态,但绝对不会发生在法治社会里,在继承遗产时亦是如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简而言之就是“要继承,先还债”。但也不用太担心,这个债务牵连并非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是个有限责任,以继承人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超过部分就不在应偿还之列了。
那么有没有可能可以不需理会父母生前的债务呢?
方法有二:
●直接放弃继承,那么对父母欠下的税款和债务就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父母给孩子留下的不属于遗产,而是其他性质的资产,比如保险理赔金、信托受益金等,由于该等资产属于保险受益人或信托受益人的自有资产,所以领取时无需经过继承权确认手续,领取后也无需用于偿还父母生前的债务。(兰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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