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临牌的电动车咋被认定为摩托车 外卖小哥打官司讨公道,省高院再审撤销交警的处罚决定
青岛一外卖小哥骑的电动车明明已经挂了临时牌,却在送餐路上被交警拦截判定为摩托车,涉嫌违法行驶,罚款400元记24分。外卖小哥不服,跟交警部门打起了官司。一审二审均被驳回之后外卖小哥要求再审,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交警的处罚决定,并对交警部门在执法中的不认真、不规范,深表担忧。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林媛媛
送餐路上被交警拦下 罚款400元记24分
赵某是一名外卖员,每天骑车奔波在青岛的大街小巷。2019年6月15日上午,赵某照例骑车送餐,行至崂山区一个路口时被崂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的交警拦下。
交警认定赵某骑的为机动车,以赵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为由,对他进行行政处罚:罚款400元,记24分并免于行政拘留。交警还拖走了赵某的车辆,以及扣留了其机动车驾驶证。
赵某随后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自己所骑的电动车并非机动车(按照新国标法属于超标车范畴),要求撤销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并返还驾驶证。
电动车还是摩托车 小哥与交警各执一词
法庭上,赵某提出,青岛市车管所于2020年1月16日为自己骑的二轮电动车网上挂牌并审核通过,挂电动车临时号牌并且不需要持有驾驶证。赵某还提交了电动车过渡期临时号牌电子行驶凭证截图。
然而,崂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则称,交警已经委托具有资质的“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的二轮车辆进行了司法鉴定,确认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
关于发放电动车临时号牌,崂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表示,2019年12月6日开展电动自行车挂牌业务后,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在原有车管分所、各中队固定挂牌点的基础上,在辖区内又设置了十余个流动电动车挂牌点,并将挂牌权限向辅警、社区网格员开放。因时间紧任务重,对上述人员的培训不到位,部分工作人员对号牌发放的标准、范围掌握的尺度不一,导致为赵某的车辆发放了电动自行车号牌,属于超标违规发放,该号牌应予以收回。
一审二审法院 均驳回小哥的诉讼请求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参考了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的鉴定结果,认为赵某驾驶的车辆符合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赵某持C1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且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属实,崂山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均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车辆产品名称为电动二轮车,但并无骑行脚踏板,根本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明显不具备属于电动自行车的外在特征。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关于摩托车的定义,被上诉人认定涉案车辆并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应按照机动车中的摩托车范畴予以处罚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并无不当。
对于二审结果,赵某仍不服,申请再审。
山东高院再审现反转 撤销交警行政处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方鉴定机构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时,未对涉案车辆的技术参数予以确认,即作出了涉案车辆属于机动摩托车的鉴定结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采信了上述鉴定结论,属认定事实错误。崂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在未对涉案车辆的基础参数予以查清的情况下,即认定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并作出处罚决定,属处罚依据事实错误。
关于崂山交警大队提出的因为对工作人员培训不到位导致发放电动车号牌的标准不统一,应对涉案车辆的临时号牌予以收回的主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崂山交警大队作为车辆和驾乘人员管理的专业职能部门,对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采用互相否定方式进行答辩,着实不能理解。“对车辆性质的认定标准不能统一尺度且如此反复,只能说明其执法的随意和粗放,其表现出的是在执法中的不认真、不规范,对此本院深表担忧。”
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崂山交警大队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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