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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法院查封财产?

山东法制报 2021-03-12 13:52 大字

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法院生效裁判能够依法执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3月 10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裁定案。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 27 日,济南市长清区某小额贷款公司与阴某军、阴某清、刘某某分别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每份借款金额500万元,该三份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均为被告单位山东某管业公司。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 2014 年3月 27 日起至2014年4月 30 日止,并由山东某管业公司、济南某塑胶公司等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展期一个月,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5月 31日止。 借款到期后,山东某管业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济南市长清区某小额贷款公司将山东某管业公司、济南某塑胶公司及阴某军等人起诉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案件经过审理,法院于2014年7月 25 日作出三份民事调解书,约定分期还款数额及期限等。 调解书生效后,山东某管业公司没有按调解书约定的时间还款。 2014年8月 22日,济南市长清区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9月 22日,法院作出三份执行裁定书,将山东某管业公司管材生产线 12条、各种管材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处分及抵押等行为。所查生产线可以使用,成品管材进行处分时,需经法院许可,并将货款交至法院。

2015年2月,山东某管业公司未经法院许可,向泰安某公司出卖法院查封管材2车,价值94344元,货款未交至法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山东某管业公司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阴某军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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